夫妻离婚一方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手中有另一方写的愿意承担债务的书面证明,法院怎么判?

2024年11月23日 09:20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偿还。
  两位可以在离婚时协议共有债务归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主张债权的。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网友(2):

那张书面证明是没有多大作用的,或者说是没有生效的。因为这样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友(3):

书面证明是在你们夫妻处关系存续期间书写的,一般会附带有一定的条件。在判决离婚案件当中,一般会根据当庭当事人的陈述来决定。以前书写的以夫妻关系作出的书面证明,只能做为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网友(4):

按约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