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民警可以随意使用手铐和搜身吗

2024年11月22日 10:13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治安案件中民警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才可使用手铐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才可进行搜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网友(2):

  不管什么案件,有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体的必要的,就可以搜身。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就可以使用手铐!

  1.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这里的检查包括人身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的。

  2.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是可以使用手铐的!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网友(3):

律师评论:不可以,该民警侵犯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