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2024-11-01 01:40:0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友(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要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他,被告住所地一般就是户口所在地,但长年在外经商,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他现在的经常居住地起诉他。就是如果他在一地区经商一年以上,你就可以在那个地方起诉他。
他把共同财产以父亲的名义买房产,这在分财产时对你有些不利,如果涉及的财产比较多,建议你请一位律师,因为我讲你一不明白的。财产是离婚最重要的部分,影响着你以后的幸福,不可小视,建议你请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五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孩子愿意随谁生活。请了律师,这些自会清楚,因为你也没说太具体,所以不能回答的太具体。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考
http://www.sfsk.net/sf/f/hyf.html

网友(3):

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到在外地起诉。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友(4):

1、如果你们在目前的居住地居留1年以上,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你们,那么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你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离婚时应该考虑多分一些财产给你。
4、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没有问题。

网友(5):

如你们在此居住一年以上,有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就可以在现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对于财产问题你对自己的讼求负举证义务,所以你在起诉前就应当作充分的准备,如其父亲的收入情形,是否能有能力购买房产等,对于其存款可申请法院调查.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你获得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是没有争议的,法院不可能将三个孩子全都判决由其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