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怎么办理离婚?

2024年11月17日 16:5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网友(2):

‍‍‍‍离婚有两种方式: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到民政局离婚,需要注意这几件事:1、要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手续,不能找人代替;2、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3、要提前商量好财产如何分、孩子归谁养、抚养费怎么给;4、可以提前写好《离婚协议》,但很多地方的民政局都要求当场写;5、离婚不收钱。当然如果到民政局突然不想离婚,只要是在民政局发离婚证之前都是可以反悔的,而且民政局一般都要问双方是不是想清楚了。拿到离婚证之后,觉得还是在一起比较好的,就需要再办一个结婚证了,不能说自行在一起就可以了。‍‍‍‍

网友(3):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要注意: 在工作日时,带两本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及双方二寸单人照片,当日即可办理。双方在离婚之前必须就财产、孩子问题达成共识。必须带齐两本结婚证,如果无结婚证或结婚证有一本丢失,那只好补办一张,补办期限为24小时,24小时以后,就可持两个结婚证办理离婚。当双方对财产、孩子及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争执时,民政部门不处理上述问题,只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当双方对财产、孩子及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争执时,需要重新到法院立案,依法裁决。‍‍

网友(4):

我们一开始他是同意回来协议离婚的,可现在他说没有时间回来,现在在北京,我能不能去北京办理离婚呢?还是起诉离婚,不懂所以请问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