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

2024年11月27日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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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闭塌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带庆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解析

通过以上相关税种的解析,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土地返还款应全额确认所得税收入,相关支出作为成本在轿行圆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