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已经接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转移到前妻名下,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法予以撤销。撤销权之诉的举证通常难度比较大,法院在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被撤销的时候,一般会从债务人客观行为上去考量,并且还要判断第三人受让财产上的主观因素是否是恶意的。
起诉期间,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财产转移无效,并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受刑事处罚。
这方面法院有专业的刑事侦察人员,如是近期办理的应有明确说法,不用太过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