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长从业证明、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原学籍证明材料(小学、初中新生入学需要有原户籍地乡镇的外出就学证明,转学需要有原学校的转学联系表或转学证明)。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根据其实际暂住及当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学校接收就近入学。然后到指定的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相关转学表册,由接收学校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及区县教委盖章,完成转学手续。
扩展资料
借读生是指通常由于户口,成绩不够等原因导致学籍(或户籍)与所在学校(或所在地)不一致的学生。大多数公办校或者民办校是接受借读生的。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读生
1、外地户口在本地上小学需要的条件: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根据其实际暂住及当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学校接收就近入学。
2、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的手续: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1) 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有效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2) 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 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4) 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5) 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此外,因父母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全文-百度百科
1、办理入学手续时,需向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长从业证明(用工合同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街道出具的打工就业证明);
(3)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子女原学籍证明材料(小学、初中新生入学需要有原户籍地乡镇的外出就学证明,转学需要有原学校的转学联系表或转学证明)。
2、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根据其实际暂住及当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学校接收就近入学。
3、从原就读学校来我市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应先向暂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到其指定的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相关转学表册,由接收学校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及区县教委盖章,完成转学手续。
扩展资料:
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
1、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划片入学,未达到年龄不得提前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入学年龄招收新生,但不得超过7周岁。各中小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镇小学不准办学前班。
2、小学学生接受完六年小学义务教育后,按照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直接升入初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校不得自行组织升学考试,选择生源,禁止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准招收择校生。
3、初中毕业生(含历届)经中招考试后,根据个人中考成绩、学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考改实验区)和本人志愿分别录入重点高中、一般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民办或私立高中就读。
4、各校必须依据办学规模按招生计划编班,严禁自行扩班、缩班,小学、初中、高中班额严格按照赣教基字[2007]58号文件执行。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时,其户口必须与法定监护人(或公证监护人)户口在一起,按照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就近划片安排入学。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凡空挂、搭户的学生一律不符合就近划片入学条件,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学校生源情况安排入学。
6、义务教育阶段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招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入学通知书,促使家长或其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片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初中学校还要根据学生在校实际表现填写《综合素质发展记录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1、办理入学手续时,需向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长从业证明(用工合同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街道出具的打工就业证明);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原学籍证明材料(小学、初中新生入学需要有原户籍地乡镇的外出就学证明,转学需要有原学校的转学联系表或转学证明)。
2、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根据其实际暂住及当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学校接收就近入学。
3、从原就读学校来我市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应先向暂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其指定的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相关转学表册,由接收学校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及区县教委盖章,完成转学手续。
扩展资料:
申请学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户籍适龄儿童学位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须整本复印)和身份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备案凭证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二、暂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房屋租赁凭证或其他类住房(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3、就业或社保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保和营业执照二选一)。
4、计生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就学联系函:适龄儿童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
2017异地户口上学政策:
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年龄。
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所需提交证件材料:
(1)儿童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2)适龄儿童父母身份证;
(3)适龄儿童父母市南区居住证;
(4)购房户: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款收据;租房户: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合法就业的提供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合同正规文本、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及社保卡;合法经营的提供市南工商营业执照;
(6)出生证;
(7)预防接种证;
(8)健康证明;
(9)幼儿发展评估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