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囯行政法规定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2024年11月19日 17:44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按实际情况,行政法并没有规定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刑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可以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 人、抢 劫、强 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网友(2):

你搞错了吧,行政法没有这个规定,是刑法的规定,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正当防卫,二是紧急避险,三是意外事件,四是其他正当化事由,包括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如法警将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如医生对病人实施必要的截肢等治疗手术行为;另外还有自救行为以及自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