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2024年11月17日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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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网友(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④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⑤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网友(3):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网友(4):

【案例一】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小罗,通过职业中介所找到了一个公司的文秘工作。在上班前,公司拿出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制作的劳动合同通用文本要求小罗在上面签字,小罗嫌通用文本太繁琐,而且有些条文的含义看不懂,于是就找人事部经理,要求自己写一份合同。经理认为小罗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写一份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就同意由小罗起草合同。双方在小罗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小罗开始上班。上班才半个月,公司领导找小罗谈话,要委派小罗到外地某办事处工作。小罗认为,招工时并没有说是要派到办事处,如果早知道这样就不会到这个公司来。但是公司认为,办事处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小罗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小罗起草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他只在总部工作。小罗一气之下宣布辞职。
【案例二】会计师郑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任主办会计。他嫌当地工资标准太低,听说沿海地区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很吃香,工资待遇很高,于是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到浙江找工作。高明公司正好招聘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郑某在高明公司起草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劳动报酬和服务期限等,但是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郑某签完合同后,就回老家辞去了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来到高明公司上班。没想到,郑某到公司报道后,领导要求他先到办公室上班,会计暂时已经有人担任。郑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冲着会计岗位来的,办公室工作不能发挥其特长。但是公司领导提出,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担任什么岗位的工作。无奈之下,郑某离开高明公司,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2个月后,郑某才找到满意的工作开始上班。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欢而散,都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了问题。案例一中的小罗虽然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合同文本的制作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制作并非只有文字功底就可以起草得了的,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操作性极强,非专业人士起草往往会遗漏事项,为日后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建议使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合同的关键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算、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尽量约定细致,对于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等条款也尽量写明,免得为以后用人单位任意调岗、调整工作地点等留下借口,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例二中的郑某就是工作岗位和内容没有约定,给自己的维权增加了难度。按照诚信履行合同的角度,高明公司应该赔偿郑某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