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可以不返还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违约,可以按违约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理,但执行了违约条款的处理之后,合同已经被视为自行终止。
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就应该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针对上述问题,在执行了违约条款之后,甲方是应该将结算后多余的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其实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既然前一位承租人不想租了,马上就有人接着租住,不会损失房屋的出租时间,也不会影响房屋的租金收入,而且房主还会多得了违约金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前一位承租人终止违约转租行为,仍然继续租住,也就是说将出租房空到租期终止再向房主交房,房主还会有多出的违约金收入吗?
能够两全其美、甚至三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要三方皆不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