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
1、《合同法》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对代位权诉讼,首先要注意发挥综合的诉讼效益,即既要有效地实现债的保全,又要减少各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二是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充分保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三是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对各种理论观点进行选择适用,并可以对传统理论作适当突破。
大概说,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有理由不还债务人钱,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这个理由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如果理由成立,则债务人的债务人也不用还债权人钱。
继续向B追偿
代位权建立在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上,必然以该项债务为封顶,债权人可以就剩余债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以楼主案例为例,C对B的给付有瑕抗辩请求权,法院如果认定瑕疵成立,则C只需向B给付无瑕疵债权。
此时A行使代位求偿权仅可就B与C的无瑕疵债权进行代位求偿,超过此范围则不被支持。
还有两万A可以继续向B追偿,如果B拒不履行债务,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