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再到法院告对方婚外情?

2024年11月18日 20:00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完全可以告他重婚罪,不论是否签订了离婚协议。你要及时收集男方重婚罪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已经办理了结婚证,那好说,只要到民政部门一查就知道。如果与第三者同居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你要收集好有关证据,如二者的照片、录音、录像、周围熟悉的人证言、亲朋好友的证言、居委会、物业的证明等,总之,只要是反映出给人印象他们是夫妻的证据就行(证据越多越好),当然与第三者生的孩子也算是间接证据。实在收集不到,可以告重婚罪时由公安机关帮忙。
2.离婚协议上可以对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看来你们的房产是在第三人名下,协议上是必须有男方外甥女签字承认归还你们的财产。签订协议后是可以不去民政局离婚的,因为要离婚必须得双方同时到场才行。
3.可以告重婚的,按上述第1点做即可。
4.可以先告他重婚罪的,但有可能那房子就过不到你儿子名下了,因为男方外甥女只要不承认是你们的房子,而你又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应该是你们的,那只能眼看着房子是别人的了。最好是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去告重婚罪。(主要目的是先得到男方外甥女承认房产是你们的,但签订协议后先不去办离婚手续,这样你就可去告重婚罪了。)

网友(2):

没有婚外情罪
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才是真正的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

网友(3):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网友(4):

一般需要以登记或者判决为准,认定是否离婚。
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财产等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解决。
如果事情比较复杂的话,最好找律师当面咨询。

网友(5):

您说的是有点复杂。我之前做过的离婚案件,这种情况下都是受害方起诉离婚的。男方有重大过错,在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
针对他的婚外情,还有孩子,是过错一方,你还可以索要赔偿,但这是要起诉离婚时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