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比例如何计算才受法律保护

2024年11月05日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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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违约金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超过违约造成损失30%的,属于约定过高,可以要求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拓展资料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网友(2):

增加违约金以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另外合同法解释二还有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大多数学者认为,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律师解答,并作出裁决: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还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没有争议,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条文如下,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要正确适用该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亦或二者兼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网友(3):

违约金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超过违约造成损失30%的,属于约定过高,可以要求减少。以下是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网友(4):

对于借款的行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拓展资料: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违约金合同约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网友(5):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