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界高人;法官有权利不经笔迹鉴定,只讲被告对该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可以吗?

2024年11月16日 17:29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法院的判决不公平。我正在办的案子就是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否认签名是自己签的,法官令被告交纳鉴定费,否则承担败诉结果,因被告没交纳费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判决我的当人原告胜诉了。我认为你所说的案件原告已经提供了《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否认签字,应是有了新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议你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网友(2):

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协议》的真实性应当由原告证明,对方不认可就说明原告有举证义务,如果原告没有办法证明是要败诉的,应该是原告申请法庭对笔记进行鉴定,法官给了被告三天考虑是否要做笔迹鉴定是说如果被告承认了原告就不用证明了,不承认则再申请鉴定。原告应该有合理期限来申请进行鉴定,怎么就给判了。你可以先提出上诉,在上诉时可以说明理由申请进行笔记鉴定。

网友(3):

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原告提供了协议,被告有异议,应该由被告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