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需要明确认识到:就业协议只是协议,从法律上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重要的是劳动合同。下面回答你的具体问题:
签劳动合同时待遇不合理可以不签。其实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都不在就业协议中写明待遇,因为向许多垄断企业或者补贴多的单位不愿意在协议这种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上透露他们的真是待遇。况且协议根本没有约束力,他们就更不用写了。
如果因为待遇不理想拒签,不算违约。因为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算在协议上写了违约要罚款,原则上来说你都可以返回。呵呵,不过从做人这个角度来讲稍微有点不厚道。
如果因为这样而错过了机会当然是你自己负责啦。一天没签劳动合同,你就有骑驴找马的权利,如果签协议的单位并不是你的首选,你应该趁着拿到毕业证前找到心仪的单位,赶紧再改签三方协议。这也是奉劝许多应届生的问题,虽然工作难找,但如果自己有实力,签完别委屈自己,在正式毕业前好好斟酌准备录用自己的单位,选出个相对好的,别在一棵树上吊死。
说的虽多,但比较通俗,希望你能看明白。祝你好运,少走弯路啊^_^
就业协议中应该要相关的条款,如果没有是不是可以认为其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就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个人认为条件不能达到,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辞,那么如果就业协议中有相关的好处,例如安家费之类的都要退回.至于违约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具体可以咨询劳动部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当然不是。
就业协议可以看作是为了以后的劳动合同做铺垫的。
2、不算违约。
3、在谁?在你自己,别太深究,社会就这样。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以后,尚未明确具体的工资待遇,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方能明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有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感觉工资待遇不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