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
第二,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对方;
第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你不用出面
责任明确了,那就是赔偿的事情了,对方车损的赔偿是,你的交强险先行赔偿2000元,超出2000的部分你承担70%,由你的商业险继续赔偿,你个人不用出钱,对方承担30%,他个人掏钱。
你方车损的赔偿。也是对方的交强险先行赔偿2000元,超出2000的部分还是你自己承担70%,对方承担30%,需要你承担的还是你的保险公司赔偿。对方只能自己承担。
简单的理解就是双方车损加在一起,减掉4000,剩下的你承担70%,对方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