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理论依据?

你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观点是什么?有何理论依据。
2024年11月18日 13:40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朋友,你自己简化取其精华吧。
观点:
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对保护对象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毋庸置疑,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但是,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展生态旅游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所谓生态旅游,就是一种对保护自然负责、对持续发展兼顾的旅游和观光行为,是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不损害生态环境、少造成负面影响、多提供有益帮助的情况下开展的旅游。
理论依据 (一)开展生态旅游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生活与工作压力也愈来愈大。人们希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通过亲近大自然的方式,达到释放工作与生活压力,放松身心和认识自我等目的,自然保护区日益成为人们认识自然、体验自然、增长知识、陶冶情操的天然博物馆,具有极高的旅游价值。在自然保护区内人们可以直接感观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境。

(二)开展生态旅游是我国法律规章的基本要求
自然保护区具有保护、科研、教育和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区域,而不是一个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都有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同时还规定“在实验区内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由此可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我国法律规章的基本要求。

(三)开展生态旅游是自然保护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根据公共财政政策的安排,自然保护区主要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但是政府投入的资金也是有限的,需要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在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能够增加自然保护区的收入,并对自然保护区开展多种经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与完善。如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生态旅游收入250万元,缓解了自然保护区资金不足的矛盾。
由于种种原因,自然保护区的资源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养在深闺人未知”的状态,除了科考价值外,自然保护区的观赏价值、生态教育功能等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资源没有盘活,利用成效不高,因而造成自然保护区经济效益较低,甚至沦为“经济包袱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纯的消极保护自然资源,而是采取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对区内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地利用。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主要有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利用以及开展生态旅游等几种方式。相比较而言,生态旅游是一种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影响最小的利用方式,是一种对自然负责任的旅游,是建立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旅游开发可行性论证基础上的,同时还有严格法规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旅游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生态旅游能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工作的开展筹集资金,带动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促使环境教育深入人心。因此,生态旅游是促进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结合点。

网友(2):

合理开发 有效管理
开发是手段 利用是目的

你问这个干吗

理论依据是自己的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