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房产买卖后遇到拆迁补偿的问题?

2024年11月16日 11:46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网友(2):

这么编故事可以,现实中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可以无条件收回宅基地重新发放,当然免不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另行罚款。法院有能力调查清楚买卖行为,如果双方隐瞒,法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调查出来,就还是直接审查档案登记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依法作出是否继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判决,即法院只能依法认定政府发放结果是否合法,不参与具体发放宅基地的工作,改变档案登记家庭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