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中关于税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2024-11-07 23:31:58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题主对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解是对的。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完全适用于实体法,不完全适用于程序法。因此,题目中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于程序法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个人认为,这道题最根本的错误在于原则与要解释的对象本身存在偏差。

网友(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不能单纯从字面理解其含义!

这个原则(用一个特号来代替吧,如A),则A的内涵就包括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特定法律概念的内涵,有其原始的出发点,但经发展后,可能已经与其原始概念不一致,甚至背离,但是那些法学家们仍然沿用当初的符号形式来表示。这也是法学中常有的现象,所以切不可单凭语文学法学!

网友(3):

嗯,这个好理解。税法就是实体法按你的理解就好了。
程序从新,在税法上这样理解,税款征收程序的规定从新,假设新税法规定,从某日起地税的某税种国税收,这种程序规定,文件生效时就生效了。不能从旧。

网友(4):

纳税应当是以报单结算时的数据为准,以后的实际征收实际上是债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