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2024年11月16日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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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登记就可以营业了.祝愿你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

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

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

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

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

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

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

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

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