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与管理(习题)

2024年11月15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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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规划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审定。
在工程变更的处理中,总监工程师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发包人的授权,可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总监工程师将协商结果向发包人通报,并由发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认可;总监工程师未经发包人授权,应协助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若双方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可由监理方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
(2)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
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3)1.提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同期记录资料: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认可。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整理记录,并附上相应的说明和注释,作为费用索赔的参考。同期记录资料应包括: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工期的延误;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项目等。
3.详细情况报告:对于影响较大、时间较长的索赔事件,在处理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情况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
A.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发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B.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的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引起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索赔时候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C.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D.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4)A.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
B.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
C.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D.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
E.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F.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承包施工中的反索赔,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5)
A.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B.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C.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6)(3500*0.6/306)*60=350
(7)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在投资控制中,把投资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差异叫做投资偏差,即: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结果为正,表示投资超支;结果为负,表示投资节约。
但是,必须特别指出,进度偏差对投资偏差分析的结果有重要影响,如果不加考虑就不能正确反映投资偏差的实际情况。如,某一阶段的投资超支,可能是由于进度超前导致的,也可能由于物价上涨导致。所以,必须引入进度偏差的概念。
进度偏差l=已完工程实际时间一已完工程计划时间
为了与投资偏差联系起来,进度偏差也可表示为:
进度偏差2=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所谓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是指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投资。即:
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量(计划工程量)×计划单价
进度偏差为正值,表示工期拖延;结果为负值表示工期提前。
(9)进度偏差的公式是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书中的P182页上。进度偏差1=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时间,是以时间来衡量实际工程建设时间同计划之间存在偏差,其偏差用时间衡量。而进度偏差2=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是用费用来衡量进度的偏差。两个公式的计算结果不同,但表示的都是进度偏差。比如计划一个月安装铝合金窗300扇,每扇2000元。如果进度延迟了1个月,用时间表示就是偏差了1个月,用费用表示就是偏差了60万投资。尽管结果不同,但表示的意义相同。赢值法、S曲线表示的图形和投资偏差是一回事情。赢值法、S曲线图形中有两根曲线,一根为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另一根为已完工程计划投资,两根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就是投资偏差。这跟用公式来计算投资偏差的结果是一样的。

网友(2):

(5)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和其他等4种形式

网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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