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着子女另行结婚;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1、你说的情形已经不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了。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在继子女还需要父母抚养的时候,因抚养的一方结婚而带进另一家庭,这时才会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2、关于赡养的问题诉讼,可以在继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赡养费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权管辖。
3、子女对自己的生身父母从道德上讲有赡养义务,而从法律上讲你说的情况下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没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赡养或救济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难,你的经济条件也允许,在法律判决上会酌情要求给予部分赡养费。
从道德上是亲属关系,但是没有赡养义务。同样继承权在没用遗嘱的情况下,因未赡养,会失去相应的继承权利。
1是的
2两者均可
3有
反正怎么得都不是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