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便取得,到死亡方终结,表达着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事的资格,其主要要求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也就是说,权利能力是对于做人的资格而言,你是个人,活生生,就具有它~
行为能力则对于你所做的行为而言,现代社会从成本、人道、技术以及伦理等方面考虑,不再要求人人都对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而设定所谓的行为能力的评判准则,那些在年龄上、精神状态上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便认为他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那么他便欠缺或者无行为能力,从而有可能导致他的行为失效或者责任转移到他的监护人承受,但谁也不能去否认任何人的权利能力~
这么说吧,按照西方的说法,权利能力是天赋人权,法律无权去设定,而行为能力则是我们这个社会规则架构的产物,从各个方面都反应出一种社会的价值选择与评价机制
随便找一本民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