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

2024年11月15日 06:4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1.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友(2):

缴社保的基数是按个人申报基数来核算的。举例来说,如果你按最低基数来缴,北京市社保最低基数是1490,养老公司负担20%,即298元;失业险公司负担1%,即14.9元;医保最低基数是2236,工伤公司负担0.2%,即4.47元,医保公司负担10%,即223.6元,如果有生育险的话,公司负担0.8%,即17.89元。即最低每月公司也要负担558.86元。当然,这是以北京户口的城镇职工来说明的,如果是外埠的,或者农村劳动力,只是基数不同而已。
有了这个比例,经理级别和员工分别缴纳的话,算起来也不麻烦了。不过,有规定,上缴保险的最高基数,不超过上年北京平均工资的三倍。也就是说,如果上年是三千的话,最高核定基数也不能超过九千。最低应该是不能低于平均工资的60%,即使工资只有一千,也要按1490来算缴费基数。
希望能够帮上你。

网友(3):

社保 单位缴纳的部分是按单位的工资总额来核定的
也就是说:不管你单位里有多少人交社保,哪怕只有一个人缴纳社保,单位部分还是要按你们申报的工资总额(300000)为基数来收取的。
至于个人,理论上来说是要按实际情况来缴纳的。而不会说是300000/10=30000来收取,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你公司员工没有全部上社保造成的。
总结就是2点:单位按工资总额核定,个人因人而异(但必须是在社保规定的最低最高基数范围内)。
现在私营企业像你们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网友(4):

我们在公司是公司公司出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都一样

网友(5):

我们公司也是私企,也是有部分人员参保,但是没有你那么闲麻烦的:

我的做法是:10人的工资加在一起的工资总额按照社保局规定缴纳基数,和最低标准计算参保额,当然每个人的工资是不一样的,但是基数可按一样的计算;
例如:
800(这是我们当地劳动局规定地最低工资标准)*60%(最低百分比)*12(月),在年初时一次交清一年的。

你可以灵活掌握,这还不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