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定损费由全责方出是否有法律规定?

2024-11-07 15:36:0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物价局定损费由全责方出支付,这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网友(2):

物价局定损费由全责方出支付,这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3):

您好,朋友,我能给您的法律建议有:
1、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形
2、定损费由全责方负责,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当事人自己主张的

网友(4):

这种情况属于侵权。
由于一方全责,所以汽车修理费用和定损费都属于侵权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至于定损费,应该是申请定损一方先支付的。如果是全责方支付的,不能要求无责方分摊。如果是无责方先支付的,作为侵权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可以要求全责方赔偿。

网友(5):

  1、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形。
  2、定损费由全责方负责,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当事人自己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