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立案中,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为什么不能再行起诉的

2025年03月18日 12:54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因为撤诉是可能导致具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诉讼活动。原告撤诉成立后,不能以同一诉讼争议再行起诉。因此高院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网友(2):

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要合理的利用资源,刑事案件的自诉,民事,行政都是当事人的意愿为主的,都有一事不再理得规定
但只限于无正当理由,规定的还算公平,但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

网友(3):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至于为什么,不好说。个人觉得,此规定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