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大会决议进入小区管理的物业费该交吗?请教律师朋友,谢谢!

2024年11月16日 13:4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依次回答你的问题--如果你的叙述是真实的1.
他们是违法进入,可以拒交物业费;他们起诉是应当的,不过他们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2.
他们的做法违法,即使这样做了,收益、收入也是属于全体居民的(物业法)3.
你要保存证据-照片、人证等。他们是恶意破坏,110、媒体等不是吃干饭的4.
这个属于管理混乱的问题可以组织召开物业大会,招标合适的物业公司进入,他们阻止,110、电视台、报纸,联络你要准备好,随时曝光参考文献:常阳环境科技

网友(2):

我不是律师,凑和着回答几句,别喷。
1。选聘物业公司,需经全体业主1/2以上同意,并非业主委员会说了算。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用房,应该有办公室,你可以直接找业委会成员,询问下当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怎么指定的,里面应该有对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有约定。叫他们解释下为何几年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有20%业主同意的话,直接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再商议。(详见《物业管理条例》11条,12条,13条)
2。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没什么不妥,但前提是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公有道路或者场地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而且也应该先满足该小区业主的需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3条)
至于车位隔出来出租,我不太理解,是车位还是车库?搞不清楚所有权是谁的,如是业主共有的,(比如大家都能停车的道路或场地的话,就是业主共有的)那么物业公司出租,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不管如何,给人居住,肯定是错误的。(详见物业管理条例50条)
3。露天游泳池属业主共有设施,所有权在业主。关于这点只能对物业公司投诉了。
所有问题,关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你可以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解释。

网友(3):

1、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不合法的。

2、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3、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以上是法律依据。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