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13个月的劳动合同,10月份公司和我签了续签意向书,11月11日又通知我不续签。请问怎么赔偿我~~?

2024年11月16日 16:53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广东这边仲裁和法院都不会裁决用人单位帮你补缴。建议到社保部门投诉请求处理;
  2、你当初调去苏州工作有没书面通知的?调你回来又有没有书面通知?这方面的责任由你单位举证去,不用过多担心,只管保管好你到苏州做市场开发的证据;
  3、1年零1个月根规定可以拿到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跟你续约的情况);如果你提到是辞退的话,可以拿到相当于2赔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的赔偿金,即2*1.5=3个月工资。要求了赔偿金就不能同时要求经济补偿。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5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网友(2):

1 应该补上
2 按合同履行
3 给一个半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及津贴
4 补偿金单独计算 税金是这样规定的 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要交税(仅限于超过部分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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