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 ,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贯彻和执行 ;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审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为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 ,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 ,达不到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 ,难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 ,立法机关往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由于权力集中 ,事务繁忙 ,难以切实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
2.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优点:一是通过这种方式审查宪法 ,可以将宪法适用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 ,将违宪审查纳入普通的司法活动之中 ,也可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 ,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二是在这种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有关条文进行判案 ,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违宪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使违宪审查经常化 ,从而更有利于宪法意识的形成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的良好风尚。不足:一是这种审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须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保障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转 ,因而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二是这种模式属于事后审查。如果没有权利主体起诉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动提起审查 ,实际上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是一种消极的事后审查方式;三是这种审查由于受审查法院的级别限制 ,往往审查的效率比较低。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优点,一方面保证了审查机关相对于议会的独立,另一方面事前与事后审查模式的结合(主要是德国)也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严密。缺点在于(1)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2)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3)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
活动,法院审查制的优缺点,结合事实里案件可以对法律行政命令的核心验证进行审查,有行启动宪法监督程序的主体比较广泛,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由,分明选择,法官审查和宣布,民权的待遇,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献的民主原则违反法律的,行政命令,必须在实际中,青海,行具体案件后才能启动,审查程序,成为人们所诟病的理由。而普通法院。的是哪种的特点是用被动负担性身价体制否认只是在心里,一般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对适用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和现象进行,附带生产不能脱离具体案件而对法律行政命令的核心性进行抽象,事前的审查各级法院都有权对案件审理具体案件的依据的法令,党建好心人咋,对于认定违反法律的法,尤文调和行政命令,有分部分能搞不,与使用而不能废除物,最高法院办案中的法律规则具体,高于立法机关通过的,职校所判断团里只有法官以后集中,通过修改宪法,才能被推翻,再法宪法盘里确认规则,不具有,集聚效力,很简单人法律生命的情况,但是能够将。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