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理解不太对。关于信用证的溢短装问题,分几方面:
1.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溢短装比例-----则按其规定执行,即使在货物描述一栏写了数量,那么就是在这个数量的基础上溢短装,只要幅度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比例。
2.若信用证没有规定(没允许,也没禁止)就等于禁止溢短装。但就算禁止,也允许一定的溢短装,不过仅仅限于那些按重量或长度为计量单位的(但不允许那些按照单个件数来计算的,比如xxx件衣服,xxx台机器)。对于这个第二条,还要看信用证中对于金额的限制,如果没有允许金额的增减,那么数量只能短装,否则溢装之后造成金额超了也不行。
UCP600明确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规定溢短装条款,只要货物不是以个数,只,套等或者包装数量计价的(适应于以重量计价或长度计价等),就可以允许5%之内的溢短装,但是除非信用证允许超过总金额,否则不能超过总数量和总金额。
39A没是溢短装条款,只是允许32B信用证金额可上下浮动的比例,它要有在45A或47A里的数量等比例的上下浮动才有意义。
如果没有上面这些,应该按按照信用证规定,不可溢短装。
信用证允许分批么?如果允许,短装就不是问题
如果不是显然能数清楚的数量,数量或者重量多出5%以内可以,但是金额不能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