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4)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安全生产班组;
(5)组织和协同行政部门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参加“三同时”的检查验收;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
(7)制止“两违”行为,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8)在生产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在向行政部门立即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出作业场所的职工;
(9)监督行政按部门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10)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劳动部门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