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怎样的?

2024年11月22日 04:02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五个阶段:起草(准备)、协商、审议、签字、报送。

一、起草(准备)阶段

1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

签订集体协商的实质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全体职工,工会是职工一方的形式主体。用人单悄闭位一方的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和指派,职工一方的代表则由工会指派和职代会选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具体人数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同时双方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协商内容,每次的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

2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1)企业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2)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般规定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

(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7)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协商议题确定后,工会应根据协商的内容搜集有关的情况资料,包括: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及劳动管理政策;

(2)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其他劳动条件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3)本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计划指针、人均收入、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则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二、正式协商阶段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迹猛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代表集体逐条审议《合同草案》,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应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

4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5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6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向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阶段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具体程序是:

1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

2职工代表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1)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2)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对于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做出说明。

4职工(代表)启州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5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阶段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最好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

五、报送登记阶段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