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区指定作物的最大产量
按《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项目技术简报》(第 5 期)要求,省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指定作物的最大产量由各省(区、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省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指定作物最大产量的确定原则是指定作物最大产量为该省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该指定作物在自然条件相对最优和经济条件相对最好的条件下的较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平均值,是在同等条件下能普遍达到的较高产量,而不是极端优越条件下的最高产量。
确定的省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指定作物的最大产量是否合理,关系到农用地分等的最终结果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各二级指标区指定作物最大产量的确定根据各个县(市、区)农业局及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和各乡(镇)大宗作物 3 年(1998 ~ 2000 年)的平均最大产量资料,由该自治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导组的专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的实际生产情况,选定一组最大产量数据,进一步比较分析论证,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待土地利用系数初步结果出来后,在不同的自治区级标准耕作制度分区之间和自治区级二级区内部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各指标区作物最大产量再次进行修正,经专家组论证认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的实际情况,最终作为各标准耕作制度自治区级二级区的指定作物最大产量(表 3-33)。
表 3-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指标区指定作物最大产量统计表
(二)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的确定
各标准耕作制度分区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的确定与最大产量的确定相同。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反映了在标准耕作制度下耕地的自然质量因素和经济因素对产出水平的贡献的比率,是在相对优越条件下普遍能达到的较大的“产量-成本”指数,而不是极端优越条件下能达到的个别最高“产量-成本”指数。各指标区的最大“产量-成本”指数应与各指标区的耕地总体质量状况和经济总体水平相对应。
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由下面公式计算: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Aj——最大“产量-成本”指数,单位:千克/元;
Yj——指定作物最大产量,单位:千克/公顷;
Cj——指定作物实际成本,单位:元/公顷。
作物的最大“产量-成本”指数依据表3-33中的各指标区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所需的作物实际成本,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见表3-34。
表3-34 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统计表
(三)土地利用系数(Klj)的测算
土地利用系数是用来修正农用地的自然质量等别,使达到接近土地的实际产出水平的系数。
本次农用地分等是以整个自治区为单位进行的,以乡(镇)为样点采集作物产量数据,直接取乡(镇)样点3年(1998~2000年)产量的平均值,所以在县(市、区)以乡(镇)来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样点的土地利用系数计算公式采用2001年3月颁布的《农用地分等规程(试行)》中的相应公式: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Klj——某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Yj——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
Yj,max——第j种指定作物所在的分等指标区最高单产;
R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标准粮理论产量指数。
计算土地利用系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有部分来自农业部门,有部分由农业技术推广站人员实地抽样调查取得。
根据各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采用数轴法划分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数轴法是指把计算出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值看成是一个一维变量,点绘在一维数轴上,按土地利用系数分值在数轴上的分布状况划分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间,取区间值的平均数代表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系数,编制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从图中直接读取落在各区间内的评价单元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2000年计)共有1361个乡(镇),以乡(镇)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按指定作物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系数划分为3~10区间,早稻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983,最低为0.382;晚稻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949,最低为0.360;春玉米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860,最低为0.351;夏玉米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934,最低为0.314;甘蔗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992,最低为0.286;中稻土地利用系数最高为0.856,最低为0.417。
(四)土地经济系数(Kcj)的测算
土地经济系数是用来对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进行修正的参数。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样点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Kcj——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A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
Aj,max——第j种指定作物所在指标区的最大“产量-成本”指数。
样点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Aj计算公式: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Aj——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成本”指数,单位:千克/元;
Y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单产,单位:千克/公顷;
Cj——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单位:元/公顷。
由土地经济系数的计算公式可知,要求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首先计算该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成本”指数,依据测算确认各指标区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然后代入公式计算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的计算方法与土地利用系数的相同,是以整个自治区为单位进行的,以乡(镇)为样点采集作物产量数据,Yj直接取乡(镇)样点3年(1998~2000年)产量的平均值、作物成本取样点3年(1998~2000年)成本的平均数。指标区内各评价单元的土地经济系数计算是以乡(镇)为样点,所以按县(市、区)以乡(镇)来划分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
计算土地经济系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农业经济调查队,部分来自农业部门,部分由农业技术推广站人员实地抽样调查取得。土地经济系数的计算分下面几个步骤进行。
1.指定作物活劳动成本的确定
指定作物成本分两大部分,即物化成本和活劳动成本,活劳动成本取决于活劳动工时及活劳动力工价。由于活劳动工时的确定标准难于细化,而指定作物活劳动工时主要取决于各因素指标区的耕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县(市、区)、不同乡(镇)的指定作物活劳动工时调查数据差异较大,为提高活劳动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活劳动工时的数据不实差异对分等结果的扭曲,必须对指定作物的普遍有效活劳动工时进行界定。经实地抽样调查,参考各县(市、区)的调查数据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以此为基础进行论证确定。
(1)各指定作物的活劳动工时。以亩为单位计算,影响工时的因素包括各地经济水平、耕作习惯、地形和地理位置造成的作物生长周期差异和耕作便利差异等。
(2)活劳动工价。有33个县(市、区)的数据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成本调查队1998~2000年的样点调查数据,其他县(市、区)的活劳动工价由已知的数据推算得到。
2.农用地指定作物物化成本的确定
农用地分等资料收集基本完成后进行了样点抽样核查,在实地核查中向农户、农业有关部门询问了指定作物物化成本的构成情况。物化成本包括种子、绿肥、农家肥、化肥、用水、农药、农膜秧盆、机械耕作费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初步了解全自治区1998~2000年指定作物的投入水平和农资价格水平的地域差异,物化成本以乡(镇)为单位,取各乡(镇)抽查样点1998~2000年物化成本的平均值作为各乡(镇)的物化成本,数据主要来自农户、农业技术推广站和甘蔗技术推广站。
根据调查的结果,经过有关专家论证,确定了各因素指标区指定作物单项物化成本的普遍有效区间或普遍有效上限,以此作为筛选物化成本调查数据的依据。
3.土地经济系数的测算
根据农用地各样点指定作物的物化投入及3年的平均单产,计算样点的“产量-成本”指数与指标区的最大“产量-成本”指数之比,得到样点农用地分等土地经济系数。以样点土地经济系数为基础数据,采用数轴法(方法与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相同)划分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编制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从图中直接读取落在各区间内的评价单元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1361个乡(镇),以乡(镇)划分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按指定作物各县(市、区)土地经济系数分为3~10个区间,早稻土地经济系数最高为0.984,最低为0.452;晚稻土地经济系数最高为0.987,最低为0.434;春玉米土地经济系数最高为0.992,最低为0.368;夏玉米土地经济系数最高为0.926,最低为0.372;甘蔗土地经济系数最高为0.996,最低为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