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自然是要侦查和处罚犯罪的人,但同样重要的是,要防止错误地处罚乃至处决无辜者,因此,现代刑事诉讼基于保障人权的考量,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页)。关于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也是为什么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前称呼“罪犯”是不对的原因,正确的称呼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为最有效地保护无辜者的权利,将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当做可能的无辜者,尽可能给予他们以无辜者的待遇,即他们虽然被侦查或被起诉,但他们同样可以与普通人一样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失去人身自由,又对法律所知甚少,他们不能够也不知道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专业强大的国家检察公诉机关时,如何保护这些未被证实有罪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辩无罪的权利,就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当然职责,实际上这也是律师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维护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非仅仅是对社会一小部分人群的保护,应视为对整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权利保障。由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人类其他认识活动所具有的局限性,其错误是屡见不鲜的。“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和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敬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人。”“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谨慎的法官。不确实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因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为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保障,一旦涉入刑事诉讼,每个人都可以要求行使这些“合法权益”以保护自己。这就是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大社会意义。
“两刀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辩,是非乃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其目的是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公正。“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东西。”只有在控辩双方的全力对抗中,才能发现真实(包括案件事实和侦查活动是否违法的事实),才能实现公正(包括对受害人的公正和对被告人的公正)。
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呐喊申冤,并非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而是(无论其是否有罪)通过合法的方式,如提出回避申请、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案件事实存在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守主张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要求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所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
首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第二
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否则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第三
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即使大家都认为是他干的)。
第四
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这种想法往往是危险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因为有罪的人可能是被冤枉的,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有罪就律师不能为其辩护,就直接立案,不给解释辩护权利,这样只能冤假错案,还有,人们看到或听到一个人做了什么恶事就对那个人冷暴力,很多人都支持那个人死,如果那个人是被陷害冤枉的,如果凭人民群众的意愿行事,生气的人民群众的意愿可能会害死一个无辜的人,有罪当然要判刑,但是不要冤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