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人有3个儿女,有房产一处但老人把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请问儿子有没有继承权

2024-11-01 19:23:1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房子已经过户给女儿,已经不属于遗产,儿子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因此,老人在世时把这套房产过户给女儿,或者是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女儿,那么儿子不能对这套房产享有继承权。只有在老人未对房产做出任何处理的意思表示时,法定继承人才对这套房产享有继承权,房子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这套房产并不只属于老人一个人的,老人的配偶在去世前对这套房产享有共有权,只是去世后未对这共有部分进行继承处理,这个时候,老人表示把房子给女儿,只能给其应有的份额,如果老人配偶去世前并未对这套房产其享有的份额做出处理,则由三个儿女继承。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网友(2):

有继承权,但是法律尊重拥有者的选择和意见,只要不是被强迫或者胁迫老人同意的,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网友(3):

有无继承权的前提是被继承的对象是遗产,如果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女儿,那么这套房产现在已经是在女儿名下,属于女儿的财产,不列入遗产的范围。
所以老人过世后也不会发生继承,其他人没有继承权。

网友(4):

你这儿子让老人伤心了,没你什么事了,除非女儿得到房后,不孝,拿证据,由老人起诉改判。

网友(5):

儿女都有继承权,但老人的遗嘱优先于继承!也就是说:老人给谁就归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