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我该怎么办?

2024-10-31 07:26:4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可在原址分户,或户口迁移空挂在亲属家,或迁移到派出所的公用地址。

以沈阳市为例,按照沈公发2008年20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对离婚当事人,无固定住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原户主同意,可在原址分户,或户口迁移空挂在亲属家,或迁移到派出所的公用地址。您家里的情况可以按照这个规定跟当事人沟通,让其本人将户口迁出,公安机关不能未经本人同意将该人户口迁出。

扩展资料:

公民离婚后,离婚当事人可持原《居民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居民户口簿》,经公安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及相关规定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转日期及原因。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离婚后对方户口不迁走问题

网友(2):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网友(3):

你所说的问题,现在可以解决了。
前几天,公安部为解决此类情况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规定如果离婚后不迁走户口,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离婚证,写一份申请将户口另立户。详情可以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询问、办理。

网友(4):

广东胡律师:

这个你只能去法院申请诉讼,不过对方不转法院也强制执行不了。

协商吧

网友(5):

一个普通人回答得都比所谓的律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