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度镇,建设拆房怎么补偿

2024-11-01 0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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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无为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推进城市建设,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无城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 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农户家庭常住人口房屋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
第五条 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农户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和超出人均35平方米,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少于人均35平方米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由被拆迁人按260元/平方米补足到人均35平方米,但不允许突破;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无城规划区近期规划范围内,农户一律不准擅自建造房屋。在该规划范围内尚未征地拆迁区域现有的农户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鉴定属危房的;②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③子女已进行婚姻登记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可提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在无城规划区近期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建设的农户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
(一)属危房翻建,在原地按原面积、原结构、原层次维修的;
(二)既符合危房翻建又符合扩建条件,建成后总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20平方米,并征得邻里认可的;
(三)符合扩建条件,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20平方米,并征得邻里认可的;
(四)符合分户条件,在村民居住点自建住宅房屋,提供宅基地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30平方米的。
第八条 农户自建住宅房屋由无城镇政府会同国土局、建设局及规划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确认。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或少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下,按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找补;超过5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找补。
第十条 农户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
(一)人均3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评估价执行。
(二)人均35-60平方米的部分:①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②砖瓦结构300元/平方米;③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
(三)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①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②砖瓦结构200元/平方米;③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房按规模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楼号、层次、户型的选择,按农户拆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实行先搬迁拆除、先选房、先安置。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檐高2.2米以下的附属用房、牛棚、猪舍、厕所等非住宅房屋一律作价补偿。拆迁公告(通告)发布后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体组织等集体所有以及农户合法所有的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十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