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2024年11月22日 03:40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是不需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六)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网友(2):

理解这两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界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包含了上述三种情形。二、但是如何理解“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呢?在劳动法和[1995]309号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 免于起诉现在用“不起诉”表述。具体类型按新刑事诉讼法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疑罪不起诉三类。劳社厅函(2003)367号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应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