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有修改,离开标时间未满15天,能不能废标?怎么样才能废标?

2025年01月13日 02:5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要看当地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也是属于一种要约的行为,如果当时你拿到招标文件的时候,招标文件对文件的修改另有规定,而拿到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默认文件的效力。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文件规定实施。
另外,按照你所举出的例子,招标文件的修改,还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个是招标条款的实质性修改,有些只是对招标文件的文字性修改,如果是针对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则必须根据采购法,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投标时间,如果只是对文字性的修改,就不存在你所说的15日的情况。熟读政府采购法,不要以个别条款以偏概全。
另,你所说的情况,该政府采购中心的确存在着程序上的错误,首先是没有书面通知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其次,政府采购要求是要在当地政府采购网,省政府采购网,还有中国政府采购网都要发布修改内容。如果上述他们没有做到,你可以认为他们程序违法。但是具体能否要求重新组织招标,要看当时具体操作如何,如果你们当时有足够证据证明采购中心的操作不合法或是没有收到采购中心的修改通知,就可以向采购办提出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没有,这个就很难,虽然说采购中心的操作程序存在错误,但并没有出现影响到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中标单位的。

网友(2):

中标结果已经出来来,似乎已经晚了哦。必须先提出异议,才能进入投诉程序。

网友(3):

15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所以,招标文件里即便规定可以10月10日前修改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文件此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产生的中标结果无效。因此,可以要求废标并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