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收不回应收账款跟无法付出去的应付账款要如何处理?

2024年11月16日 02:2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多年收不回应收账款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帐准备

无法付出去的应付账款
借:应付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计算所得税时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前面的资产减值损失要在税前加回 不得扣除

网友(2):

应收账款,核销的方法有两种,一种直接转销法,一种是备抵法,现在一般采用的是备抵法,首先计提坏账账准备,然后在坏账准备账户内核销。
计提坏账准备,可用应收账款比例法计提,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坏账出来核销坏账,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采直接转销法,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可在营业外收入内核算,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网友(3):

多年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提取减值准备,
无法付出去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网友(4):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符合上述条件的往来可确认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如果以前已就该笔往来计提了坏账的应先冲减坏账准备,仍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去了),你们挂的小额往来,视同第十七条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类进行核销,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说明后,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