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方面的问题

2024年11月30日 03:3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中,张某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厂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李某虽然怀孕,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只是不能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以三十九为依据解除。因此厂方可以解除合同。
3、违反服务期约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因此没有提供培养费用具体数额,因此不知40000元是否合适。同时,王某已经工作两年,因此违约金也要相应的减少。

网友(2):

1.当初张某是以欺骗的手法通过体检,公司有权和其解除劳动合同.
2.该厂在未得知李某是已孕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
3.可以要求仲裁或直接诉讼.

网友(3):

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