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犯罪由军事法院审判。
相关规定:
一、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军内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
二、军事法院:
中国的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二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1997年经中央军委批准设立)等。但没有设立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人犯罪一律由军事法院审判。
中国的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根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军事法院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军事法庭!地方公安机关可以侦破案件,但最后要移交军事法庭判决
因为是现役,要移交部队法庭审理(军以上单位有),如劳教在部队服刑,如判刑则到地方服刑。劳教期间不属服役期,劳教期满后退役。判刑前要开除军籍。劳教保留军机,判刑没有军籍。
一个老兵
军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