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民不需要换领身份证:
一,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
即如果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需要换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跨省迁移后,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的住址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办理户口迁移以后,可以根据户口迁移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的。
一,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一般不强制要求更新身份证;同一市区内政策都是相同的,公民可以选择立刻更新身份证,也可以选择待有效期满了以后再带上户口簿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身份证。
二、跨市区甚至省份户口迁移。
跨市区甚至省份户口迁移,是需要在办理户口迁移以后立刻办理身份证换证,因此不同市区甚至省份的政策文件不同,为了避免影响到公民相关政策享受,是建议尽快带上户口簿到户籍部门补办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