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在父母名下,就一个儿子已分户,父母去世后在土地承包期可以继承吗

2024-11-08 02:44:09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在土地承包期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网友(2):

一: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承包户对土地只有依法享有的使用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所以,村民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其遗产的,不能被子女按照遗产继承的,只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某家庭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户集体死亡的,其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三:土地确权到当事人父母名下,当事人和父母已分户,土地承包也分户的,不能使用父母承包的土地;已分户,但土地承包仍属于一经营权证的,可将父母遗留土地流转入名下使用。

网友(3):

承包土地确权在父母名下,而且就一个儿子已分户,如果父母去世后土地仍然在承包期以内的,儿子有权继承父母的承包权,直至土地的承包期满为止

网友(4):

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家庭根据法定家庭关系确定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户籍登记仅供参考,承包地与继承没有关系。本来是一个家庭,故意弄成两个就要后果自负并且承担法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