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传票,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审理,除非有法院认可的可以不出庭的书面情况说明。
被告当事人经过法院两次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传被告到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公告还是不签字的话,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不会叛离的,如果是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法院有可能叛离。
那你和单相思有什么区别,需要两厢情愿,除非法院公诉,强行执政
没签名也离不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