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给房子卖了,会付什么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7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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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被执行人变卖已被查封的房屋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仍然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李某借王某25万元到期未还,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判决李某还款。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拍卖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经查,李某在2014年3月就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在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李某将房屋产权证明交与张某保存,张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张某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申请执行?  

虽然张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张某对未过户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查封规定》17条前后两个部分的区分规定,能否执行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第三人有无过错。本案中,在王某申请查封、冻结争议房屋之前,张某是否已经占有、使用争议房屋,除了李某和张某的口头陈述之外,张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王某申请查封争议房屋之前,张某即已占用、使用该房屋。张某从李某处收存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以后,未及时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即不能证实第三人张某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可以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网友(2):

2018年1月27日我在淘宝法院拍卖,拍下了珠海市金鸡路658号4栋1单元402的房子(见1月28日的网拍成功确认书)。3月我拿到裁定书,按法官的意思,拿到裁定书房子就是我的了,我咨询法官合法后,让开锁公司去开锁。3月8日我和开锁公司的人开锁后,准备换锁芯,从里面出来个裹着浴巾的女人,后来又来一个男人。我告诉了他们我拿到了裁定书,法院法官说房子归我了,我和法官沟通后,依法来开锁换锁。那个男人要求修复锁芯。我想想反正要换锁,就换了锁芯。并告诉其最多住到五一。
我就被拘了8小时,其中24.00前录了口供。撸完口供后一会,我就问看管我的警察,为什么我推到保险箱就被拘,那两个女人砸烂了100万的放在在外面?那位警官说,他不知道,叫问“王”所长(不知道我是否听错,是黄所长).我要求其帮我叫王所长,他说所长忙着呢,不给叫。过了一会那个所长来了,我就问他,为什么我推到保险箱,还是法院法官告诉我那个是我的财产 就被关在这里,他们砸烂100万的查封房子却在外面。所长说物品是他们的,房子我还没有取得使用权。我很纳闷,法院执行法官都不确定的事情,这个所长这么清楚。他问我明白了吗?我说不明白。他就走了。
中间他叫我拿钥匙给他们去我家取原业主的东西,我说你这是命令还是其他,这个所长说是命令,我说我要是不同意呢?我们就吵了起来。旁边的录口供警察(大家叫他四哥)劝我把钥匙给太太,叫太太陪他们去取。我担心太太大声告诉他们我不同意,中间太太还咨询了执行法官杜法官。法官和所长通了电话沟通。最后我跟四哥说,你是好人,我看你脸把钥匙给他们。就去找锁我的警察拿已经封存的东西,但没找到钥匙。我确认钥匙在我这。就又找了边没找到,结果在后面的裤子口袋找到了。四哥说这样很危险,我不明白为什么很危险。随后就把钥匙给了太太,太太陪他们和警察去取保险柜东西,并拍照。
这里我也很奇怪,我推到保险柜,放到电视,他们应该是以破坏财物的名义,牵强拘我八小时。(因为我查了民法,我的行为不该拘。)他们应该把保险箱以及保险箱的东西和电视封存作为证据才对,而所长却威胁我命令我拿出钥匙,给他们去拿走证据?
后来我明白了,保险箱里是价值连城的玉或黄金。他们怕法院查封,再转移财物。
那么我们可以猜想:这位所长为什么冒着违法拘我八小时,而不拘破坏法院查封物品的业主和她妹妹。还要违法命令我拿出钥匙帮着她们转移有可能是法院查封目标的财物。

网友(3):

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房子仍属于原房主所有,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拍卖、变卖等手续。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办法,只能要求原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如果已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网友(4):

不负责任,法院有权利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