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可以投诉吗

2025年03月22日 19:5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可以投诉,可以向卫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扩展资料:

如果是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网友(2):

可以投诉,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网友(3):

2017年8月分在河南郸城人民医院检查说是贫血,血小板低,再医院拖了两个星期后 说活不到27岁,我们就抱着希望要转到郑州,医生同意了,到了郑州省人民医院已经是急性白血病,2018年做的骨髓移植,医生让按期住院复查,2019年郸城人民医生不给开转院证明,非要留在县级医院治疗,在郸城人民医院因为白细胞低发烧 药量过大差点没休克!这样的医生太不对老百姓的生命负责人了,还说去郑州能治好的病在他们那也能治好,看到那些病友们为了办转诊给孩子看病不知道急成什么样,如果换位思考是她们的孩子得了这样的病 一直不让转院心情会怎样?

网友(4):

网友(5):

哪有这样的医院?他敢给你打保票?要是万一不行,他岂不是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