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在起诉前也没有补正有关程序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条例》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权,也是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因此,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对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