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人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时

2024年11月20日 20:3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合同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2、如果合同中有违法之处的,那么违法部分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双运谨方有争议,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谨悄袭法律依据:
  祥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网友(2):

1,你们合同的约定的效力高于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

2,合同法中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只有法条后面有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我们叫做默认条款。法条后面没有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我们叫做强制性条款。

3,默认条款,就是你不约定,合同上不写,就按默认条款处理。约定了,写了就按你们写的处理。

4,强制性条款,就是你写不写,约不约定都好,法院一律按此条款处理。

5,就你说的,2005年9月8日甲交货时,乙未接收,关键是为什么乙未接收,送货地点错了,交接人没找到,质量,数穗扰量有异议?或者你送到他门口,他说,他不要了?原因不一样,责任就不一样。

6,约定于2005年9月8号交货。并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于10月8日转移至乙。由于2005年9月8号交货未完成,你不能理解为货物灭失风险于10月8日也友腊转移给了乙。因为货物灭失风险10月8日转移至乙是以9月8日交货为前提的。除非,你合同这样写“不论货物是否于9月8日猜告旦交付给乙方,货物的灭失风险于10月8日转移至乙”

网友(3):

这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效力及于本法条规定的内容,即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转移时间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但是依当事人约哗虚定的事项是有一个限度的,就是说法律要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加以限制,这薯芦型个限制就是“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

所谓强行性法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法律规则,如不满10周岁儿童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数猜

但是合同法142的规定不属于强行性法规,当事人可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本法条,也就是说在标的物风险承担转移的时间问题上约定效力大于法定效力。

其他法条以此类推。

网友(4):

合同法中许多条款都不是强制性条款,旁和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了才适用。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的贺茄约定为准。当然,合同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不能违反。

在以上案例中,甲运拍盯乙双方的约定是有效的。只是甲的风险大大加强了。

网友(5):

这个 你都看了法条了
法条的意思就是说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神卖颂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允许一定的例外 就是游郑你们可以约定这个风险或者其他的专门合同法有规定

所以配戚这种冲突是允许的

第143条和你的提问没多大联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中交付风险法定的基础上的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