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025年03月17日 12:1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网友(2):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按照你的描述,你的母亲应当算作工伤的。她打工的地方属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上工伤保险的主体。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款,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情形。下面就你的问题一一作答:

1、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刚刚结束,我估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另外,法无素及既往的效力,你的母亲即使在新法颁布后,仍然适用旧法。放心。

2、你们现在没法打官司。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们必须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当然,在此之前你必须自行在出事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需要你母亲的初诊证明、工伤申请表、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等。劳动关系证明是比较复杂的,包括他们之间的合同、工资条等等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工装、工作牌、同事的证言等都是可以的。认定了工伤后,你就可以找该个体户要工伤保险待遇,他不给你,你们再提起仲裁。具体胜算,要看证据情况了。

3、如果赔偿的话,按照我国的工伤相关法律,你可以得到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相关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具体可以在百度上搜出法律原文,参看法律条文。如果你们急需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4、如果你们认定了工伤,待病情稳定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测试,如果构成了伤残可以要求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网友(3):

广东胡律师:

1、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只是提议还并没有实施,你母亲这个情况还算工伤;

2、你们打官司胜算的可能笥很大,不过主要是你们这边要多提供受伤的相关凭证;

3、相关赔偿金额按下面去核算: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网友(4):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网友(5):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国务院法制办给出删除原因

1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

5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调整后不仅更为简便、可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不得认定工伤之变化原条例——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改为——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